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被判付双倍补偿金
2020-03-30 来自: 中国法院网 陈夏瑛 林明微 浏览次数:368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据悉,林某于2003年11月到大田某公司上班,从事修理厂检查员工作,至今工作已满十五年。2019年1月,大田某公司以其所属的修理厂需拆迁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单方面与林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林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已在大田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判决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