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铺两转起争执 法院依法判决助维权

2020-05-14  来自: 中国法院网 张小涛 时俊亚 浏览次数:346

  一间商铺被转让两次,转让协议在先,是否一定就拥有使用权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2月16日,王某与毋某霞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以180000元将某钢材市场一铺位2亩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面建筑物,转让给毋某霞。

  据悉,王某与该钢材市场签订的租地合同,约定该铺位租用的期限是自2019年元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随后,毋某霞与该钢材市场签订土地租地合同,约定将该铺位2亩租赁给毋某霞,租用期限自2020年元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毋某霞开始经营,但是张某明却一直设法阻止毋某霞正常经营,并宣称王某已将该铺位转让给自己。眼看铺位在手,却无法营业,无奈之下,毋某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是该铺位的使用权人,并要求张某明停止侵害其正常经营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6日,王某已与被告张某明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200000元将该铺位(包括设备、房屋)转让给被告。遂被告张某明辩称,其与王某的转让协议在先,毋某霞的转让协议在后,毋某霞的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用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在该案中,该钢材市场与王某的租地合同到期后,又与毋某霞达成新的租地合同,毋某霞拥有涉案铺位的使用权,被告张某明阻止毋某霞正常经营,侵犯了毋某霞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分别与王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与本案无关,故对此辩称,法院不予支持。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某钢材市场该铺位使用权人系毋某霞,并判决被告张某明停止侵害原告毋某霞正常经营该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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