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判惩罚性赔偿 “抖音”获赔200万元
2020-03-30 来自: 新华网 作者:吴帅帅 浏览次数:383
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在线开庭审理,并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相关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商标法修订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字节跳动旗下知名品牌“抖音”胜诉获赔200万元。
2018年12月17日,本案被告之一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原告旗下“今日头条”“抖音”等注册商标,并在大会宣传资料中宣称会议安排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等,涉嫌虚#假宣传。其他被告则同步通过公众号等途径、方式宣传推广。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故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综合考量本案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相关品牌价值较高,且侵权主体主观恶意较大等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本案审判长叶胜男表示,本案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