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发数百条信息辱骂同事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0-11-16 来自: 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卫洁 浏览次数:397
因为工作琐事对上司心生不满,于是在微信群里恶意辱骂同事。日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辱骂者陈某赔偿易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易某经济损失5000元。
易某和陈某原是同事,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均为同一个微信工作群的群成员。从2019年2月8日开始,陈某在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和文字的方式发布针对易某的辱骂信息,信息的内容与公司的日常工作均无关联,总数达数百条之多。
事后,陈某向公司领导出具两份检讨书,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向易某表示道歉。就该事件,公司先后两次召开“员工代表会议”,最终决定按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将其移出了微信工作群。
法庭上,易某表示,陈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内容,构成辱骂,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鉴于陈某已经离职,并被移出微信工作群,也考虑到其在检讨书中已有道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1万元。
陈某对发布内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陈某只是为了替其他员工出头,仅是一种发泄情绪的行为,也未造成影响,所以不构成侵权;若法院认为构成侵权,易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过高,要求予以调整。
虹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微信工作群是员工之间就工作进行联系和沟通的群组,该群内发表的言论均应与工作有关,但陈某却在该群中发布与工作无关的、针对易某的信息多达数百条,且持续数日,陈某此举必然会使易某的工作状态、个人情绪受到影响,也必然会使群内的其他员工对此产生议论;其次,陈某辩称是易某先在朋友圈发诅咒话语在先,但从易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看,其并无针对陈某的故意,且即使双方在工作中有冲突,也应通过互相沟通或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不宜采取过激言行扩大冲突;再次,陈某在工作群中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侮辱性,已侵犯了易某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易某的名誉,降低了易某的社会评价。陈某虽辩称未造成影响,但为此事公司先后召开了两次会议,并出具了书面警告和解雇通知,陈某的行为对易某个人、公司其他员工以及公司决策层都产生了影响,不可谓后果不严重。综上,陈某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主张数额过高,法院根据陈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给易某造成的精神损害等情况酌定为2000元。关于易某提出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该款是易某为实现其权利救济而实际付出的费用,应予以支持,法院酌定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