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过了,手握借条没赢官司

2019-05-06  来自: 法制日报 赵青航 徐晓阳 浏览次数:406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 借贷纠纷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唐某于2012年9月29日向陈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到了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借条上注明于2014年5月前清偿全部借款。直至2018年5月陈某起诉前,唐某仅归还了《借条二》中的60万元。唐某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陈某则主张起诉前曾多次要求唐某归还借款,但无证据证明。法院最后判决唐某归还陈某《借条一》中的2万元借款,但对陈某主张《借条二》中未返还的60万元借款,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其诉请。针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张借条,法院为什么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呢?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在诉讼时,债权人若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极易导致因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的不利结果。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届满会导致债权人胜诉权消灭,但其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权人仍然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仍有权受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有可能使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其债权。本案中,《借条二》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该项诉请。


    其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具体到合同之债,一方面,对于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借条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是2014年5月前,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便从2014年5月1日开始起算,因此,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3年,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因唐某提出的时效抗辩,驳回了陈某对《借条二》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此时权利人应当通过催告给予义务人一定的准备履行期限,该宽限期届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本案中,《借条一》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从陈某要求唐某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因没有证据证明陈某起诉前曾要求唐某归还借款,故此时不会出现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借条中是否约定还款期限,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不同,这是本案中法院对陈某依据两张借条分别提出两个诉请作出不同判决的根本原因。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终结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总则第 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交主张债权的文书、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依照上述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需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曾对债务人发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债权人陈某提出曾多次向债务人唐某主张债权,试图使《借条二》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法院最终没有采信。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并不是帮助债务人逃避义务,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应当树立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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