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对租户不满诉请解除协议被法院驳回
2020-05-14 来自: 中国法院网 徐耀军 时俊亚 浏览次数:365
生活中,房屋租赁非常普遍,而房东与租户之间总避免不了引起纠纷。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房东不满租户在租房期间多次与同院其他租赁户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租房协议,法院予以驳回。
2014年1月1日,原告高某喜与被告王某利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中站区怡光路一自建房(门面房两间半,后方一间)租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十年,年租金15000元,约定被告须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下年租金(即每年12月1日缴纳下一年租金),水、电等费用自理等条款。
2019年12月2日,高某喜以王某利未按双方《租房协议》约定的时间预交2020年租金为由,打电话要求与其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从房屋中搬出,王某利不同意,后双方产生口头争执。高某喜还以王某利在电话有恐吓行为向派出所报案。随后,王某利欲将2020年租金交给高某喜,高某喜拒绝收取并要求解除合同。
高某喜认为,王某利在租房期间,曾多次与同院楼上的其他租赁户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使得其他租赁户纷纷离去,严重损害了其利益,且直至2019年12月6日仍未按协议约定缴纳下年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涉案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虽被告与楼上租户曾产生纠纷,但该纠纷产生在多年前,同时也不能证明案外人索某(其他租户)提前结束合同系被告与索某之前产生的纠纷造成的,且《租房协议》中也未约定如出现该种情况,可以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另外,原被告之间《租房协议》约定有被告需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交清下年租金的约定,但迟延预交下年租金不必然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显然不能成为原告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的理由,且原告亦并没有在之后超期预交租金时予以催交;综上所述,法院驳回原告高某喜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搬出该租赁房屋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