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特律师-陈某与倪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03-19 来自: 李宝特律师团队网 浏览次数:561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陕民三申字第0099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倪某。
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倪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小燕
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 张润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