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非法用工,受伤员工权利如何保障?——法院:用人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赔偿
2020-08-31 来自: 人民法院报 | 作者:舒秀琴 浏览次数:423
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老板又不赔偿,员工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受伤员工顺利获得了赔偿。
赵某在无锡惠山区经营一家机械小作坊,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6月,周某开始为赵某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也没有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几个月后,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周某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却屡次推诿。周某无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2月,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情形判定书,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经评定,周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赵某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周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赵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惠山法院。
赵某坚持认为,自己和周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不属于用工单位,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某为赵某工作并遭受工伤的事实已经由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赵某应依法支付周某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等合计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此类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该单位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支付的,伤残职工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些私营业主为了躲避纳税及逃避各类工商、安全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不经注册登记设立加工点,招工用人时既不签订合同,也不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用工,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