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服务引纠纷 会员索要退款获支持
2020-08-02 来自: 中国法院网讯 浏览次数:364
张女士办理健身卡并购买私教服务,因私教原因迟迟未能上课,随后被要求继续缴费才可继续提供服务。因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退款未果,张女士遂将该健身会所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健身会所退还张女士年卡会费3588元、课时费2100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2018年8月13日,其与健身会所签订健身合同,2018年9月底,私教以国庆假期回家为由突然离京,再没回来。期间询问健身会所无人回应,直至2018年11月初,健身会所前台主管始终以需要联系私教为由继续拖延时间,而后再无音讯。随后张女士到健身房找到法定代表人卢某,要求立刻退款,其当场答应退还会员费和私教费,但是张女士2018年11月6日再次微信联系卢某已经不再回复。
2018年11月16日,张女士报警,但因为不能强制退款,只得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明确约定卢某愿意补偿5节私教课,共计41节课,如果再次反悔或由他人代课当即退款。然而之后课程陆续被各种原因中断,期间出现其他教练代课,每次约课都要求继续缴费不然就中断课程的情形。2019年1月15日私教课后,张女士被带到会客室直接要求续28节课当即交费,否则不再上课。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年卡会员费3588元、私教费2100元。
被告健身会所在第*一次开庭时出庭辩称,公司所履行的职务和义务已经都做到了,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健身会所第二次开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将根据两次庭审查明情况依法进行审理。张女士与健身会所签订的会员协议、私人教练协议以及张女士与卢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健身会所主张补充协议第8-10条系其法定代表人卢某签字后写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张女士不予认可,故对其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若有未完成课时,健身会所应当退还张女士年卡费和剩余私教课时费。现张女士确有未完成的课时,健身会所虽主张系因张女士的原因未上课,但未就此举证证明,且双方确因续课未达成一致产生争议,张女士向法院起诉,故对健身会所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认定健身会所应当返还张女士年卡费。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