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房改”房屋归谁所有? 法院这样判

2019-12-11  来自: 中国法院网 徐荣根 胡星星 浏览次数:421

  男子冒用已故父亲名义,将父母生前居住的公租房进行房改,后因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和兄弟姊妹起纷争,诉讼到法院请求所有权确认。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认定原告武某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15日,武某冒用其已故父亲的名义参加房改,并个人出资2万余元,以成本价购买了其父亲生前居住的公租房,并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父亲名下。该房屋房改后一直由武某居住使用。

  2018年8月28日,该房屋被征后,将获得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35万余元。但武某和其兄弟姊妹双方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归属,产生争议,武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个人所有,其兄弟姊妹认为,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亲名下,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属其父亲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遂武某诉讼到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所谓的“借名房改”,在借名方与出名方之间必须达成“借名房改”的合意,在出名方已死亡的前提下,借名方与出名方之间客观上不可能达成“借名房改”的合意。原告冒用其父亲的名义参加房改,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又违反了房改政策的规定,所以,武某主张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的事实,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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