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担保被代扣后追偿 法院当庭判决支持
2020-01-09 来自: 中国法院网 马小梅 浏览次数:345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依法当庭支持原告傅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傅某代其偿还给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75150.1元。
2014年9月,陈某向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傅某与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傅某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当前余额,以及以后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属其他收入为陈某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向陈某发放了30万元的贷款。但自2015年9月后,陈某因故未再偿还贷款,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担保合同直接从傅某的公积金账户上扣款,至今已扣划75150.1元。现傅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代其偿还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本案中,傅某与A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傅某对陈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傅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陈某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时,代为履行了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傅某要求陈某偿还代为扣缴的公积金款项75150.1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