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收款为由拒还债务 法院判决:仍需偿还
2019-11-26 来自: 中国法院网 梁玉玲 浏览次数:45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权人手持借条催债,却被债务人以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实际拿到借款为由,拒绝还债。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债务人周某偿还债权人彭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周某向彭某出具主要载明“周某向彭某手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8年年底付清。特立此据,周某。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立”的借条一张。
二审期间,除周某认为未收到借款外,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余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周某向彭某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存在,周某应予以偿还。周某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彭某要求周某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8月起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彭某有权依法向周某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2019年1月)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彭某持有的讼争2017年7月1日借条原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条上周某签名摁手印,并落有周某身份证号码,彭某对借条形成过程一审、二审庭审亦做了合理解释,周某若未收到借款,在借条出具后长达一年多时间未要回借条原件,不符合常理,周某上诉未收到借款缺乏依据,不予支持。